(2017)云05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朝兴与李凤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兴,李凤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兴,男,1963年6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凤琳,女,1967年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李朝兴与被执行人李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凤琳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朝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75240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凤琳于2017年6月25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李朝兴人民币50000元,2017年11月25日前偿付100000元,余款125400元于2018年3月25日以前全部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恢复执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存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