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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占云、王宏兴、孙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占云,王宏兴,孙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王占云,女,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宏兴,男,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孙丽红,女,现住址: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执行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占云、王宏兴、孙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52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