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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宁杰与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杰,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893号原告罗宁杰。被告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罗宁杰诉被告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罗宁杰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宁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宁杰自行负担。审判员 阮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丽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