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宁杰与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杰,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893号原告罗宁杰。被告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罗宁杰诉被告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罗宁杰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宁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宁杰自行负担。审判员 阮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丽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