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皮丰朝与晋江市慷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丰朝,晋江市慷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365号原告:皮丰朝,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晋江市慷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工业区)中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1654757J。法定代表人:丁慷慨,经理。原告皮丰朝与被告晋江市慷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皮丰朝与晋江市慷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因不服晋劳仲案[2017]169号裁决提起诉讼,晋江市慷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闽0582民初3255号案件审理。代理审判员 关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燕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