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晖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529号被执行人:王晖,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晖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晖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晖的财产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案件的执行,本案应当指定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晖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书】。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徐明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