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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晖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529号被执行人:王晖,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晖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晖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晖的财产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案件的执行,本案应当指定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晖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书】。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徐明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