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宏宇与贾育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宇,贾育敏,杨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异2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宏宇。被执行人贾育敏。第三人杨连芳。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宏宇与被执行人贾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宏宇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现异议人张宏宇申请撤回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宏宇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