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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903张所桃与杨立江、邵正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所桃,杨立江,邵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所桃,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杨立江,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邵正梅,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张所桃与被执行人杨立江、邵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杨立江、邵正梅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