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执4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小惠、方宇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惠,方宇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4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小惠,男,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方宇勋,男,住临安市。申请执行人冯小惠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宇勋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方宇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宇勋名下有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宇勋名下的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闻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之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