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斌与被告杨长明、怀化市鹤城区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斌,杨长明,怀化市鹤城区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881号原告:许小斌,男,汉族。被告:杨长明,男,汉族。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煤矿。法定代表人:蒲仕章。原告许小斌与被告杨长明、怀化市鹤城区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许小斌于2017年5月2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许小斌负担。审 判 长 向和平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