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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王高锋、张亚鹤、石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高锋,张亚鹤,石记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6586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2953J。。法定代表人:李光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喜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宝。被告:王高锋。被告:张亚鹤。被告:石记涛。上列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王高锋、张亚鹤、石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