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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华东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华东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202号之一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徐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766927。法定代表人:季锦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华东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未来城1号办公楼602室。法定代表人:王瑞盈。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东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保全费760元,合计1585元,由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俞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