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连华、彭艳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华,彭艳玲,叶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连华,女,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彭艳玲,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叶雄,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445号民事调解书:一、彭艳玲自愿将位于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XX号临湖区XX栋XX层XX室(面积310.68平方,储藏室76.26平方)变更登记至申请人赵连华名下。(该房屋作价共计3770000元,其中偿付申请人赵连华本金2200000元,偿付申请人文真本金300000元,偿还银行应缴贷款127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彭艳玲协助申请人赵连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彭艳玲应支付申请人文真的借款300000元由申请人赵连华于2018年5月1日之前负责担保偿还【注:文真案号(2017)赣0902执481号,与本案一并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银行贷款1270000元由赵连华负责偿还。申请人赵连华、文真、被执行人彭艳玲、叶雄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彭艳玲名下的位于宜春市府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XX号临湖区XX栋XX层XX室(面积310.68平方,储藏室76.26平方)变更登记至申请人赵连华名下。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彭艳玲名下的位于宜春市府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XX号临湖区XX栋XX层XX室的查封。三、申请人赵连华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俭俭审判员 陈志辉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佳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