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与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177号原告: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1073590W(1-1)。法定代表人:文才好,总经理。被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大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5023E。法定代表人:盛明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浩星,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盛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二审裁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2017年4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文才好,被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浩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盛明学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721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有业务合作关系,但被告不履行承诺,现欠原告货款197212元不予支付。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庭审中辩称,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根据被告账面记载,被告现只欠原告货款139127.19元,且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作退货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对双方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发生多笔业务往来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被告欠其货款197212元,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一份证据“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对账函”,系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函要求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回函,函中被告承认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139127.19元。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愿意以该数额确认为被告所欠货款额,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故被告现欠原告货款数额本院认定为139127.19元。被告在回函中提出原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退货,但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39127.19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不还有悖诚信交易原则,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时间应当自原告起诉时开始计算。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付清所欠原告六安市先锋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39127.19元;二、被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以139127.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26;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刚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 坤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