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唱润雨与张岷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唱润雨,张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363号原告:唱润雨,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南小房村。被告:张岷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唱润雨为与被告张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唱润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唱润雨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唱润雨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