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栋良与刘爱丽、王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栋良,刘爱丽,王向莉,赵栋良,刘爱丽,王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栋良,男,汉族,1978年9月2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刘爱丽,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王向莉,女,汉族,1977年3月12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栋良与被执行人刘爱丽、王向莉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栋良与被执行人王向莉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赵栋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6执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青 锋审 判 员 程 晓 光代理审判员 辛 亚 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豪强(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