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12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龙汉兴、龙燕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汉兴,龙燕凤,龙燕丽,龙大明,张志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何健,玉林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12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汉兴,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龙燕凤,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龙燕丽,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龙大明,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张志连,女,192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660号。负责人:陈波,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健,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玉林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公二级路(金龙大转盘旁)。法定代表人:陈冰,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龙汉兴、龙燕凤、龙燕丽、龙大明、张志连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何健、玉林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733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自行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146886.76元,被执行人何健履行了26409.12元。被执行人何健及玉林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12执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尧审 判 员 钟 宏代理审判员 刘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礼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