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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陈明阳、韩健、张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陈明阳,韩健,张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明阳,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韩健,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俊,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阳、韩健、张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一审四被告均在临泉县辖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显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的内容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的“甲方”指本案被上诉人,其所在地为安徽省太和县,故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