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虹与廖春秀、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虹,廖春秀,XX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644号原告:杨虹,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昆梁,系大余县吉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廖春秀,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XX英,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杨虹与被告廖春秀、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后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虹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余春助理审判员 许良峰人民陪审员 刘友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一记一员陈之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