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053林浩其与陆庆祥、陆锦昌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浩其,陆庆祥,陆锦昌,张美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053号原告:林浩其,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太仓市。被告:陆庆祥,男,汉族,1936年3月3日出生,住太仓市。被告:陆锦昌,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太仓市。被告:张美芳,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太仓市。原告林浩其与被告陆庆祥、陆锦昌、张美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林浩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浩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浩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浩其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福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