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长松与曹平余懿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松,曹平,余懿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022号原告:申长松,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曹平,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余懿航,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长松诉被告曹平、余懿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长松在接到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长松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雪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