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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义荣、沧县仵龙堂乡何官屯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荣,沧县仵龙堂乡何官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李义荣,男,195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沧县仵龙堂乡何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沧县仵龙堂乡何官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荣与被执行人沧县仵龙堂乡何官屯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沧县仵龙堂乡何官屯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款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