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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新广饲料有限公司、方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新广饲料有限公司,方泽,方中叨,苏长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278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被告:安徽省新广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7路,组织机构代码66622718-0。被告:方泽,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方中叨,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苏长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广饲料有限公司、方泽、方中叨、苏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於丹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