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萍、马建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萍,马建国,司马超,石嫚琳,广州市奇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金萍,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马建国,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司马超,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被执行人:石嫚琳,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奇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9号之二2202房。法定代表人:金萍。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萍、马建国、司马超、石嫚琳、广州市奇乐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2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顺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