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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某1与朱某、韩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朱某,韩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490号原告:韩某1,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男,54岁,汉族,农民。被告:韩某2,男,39岁,汉族,农民。原告韩某1诉被告朱某、韩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审判员  常继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