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毅与江涛、范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江涛,范伟莉,黄峰,李华,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1340号原告王毅,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晓艳(系原告妻子),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鼓楼区,319750209202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涛,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开封市鼓楼区。被告范伟莉,女,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黄峰,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华,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开封市。被告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0892588D。法定代表人周保强。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魏都路以南翠柳街以西。原告王毅诉被告江涛、范伟莉、黄峰、李华、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艳、被告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涛、范伟莉、黄峰、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涛、范伟莉、黄峰、李华偿还借款8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1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逾期还款造成的损失;2、被告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江涛、黄峰、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原告借给被告江涛、黄峰现金80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从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止)。被告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合同项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借款到期后,被告江涛、黄峰未按时还款,被告范伟莉系被告江涛妻子、被告李华系被告黄峰妻子,应按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李华辩称,1、对被告黄峰借款80万元的债务不知情,被告黄峰借钱时没有告知李华并征得李华同意,该笔借款是否实际出借,李华表示极度怀疑。李华与黄峰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分居多年且黄峰有第三者,存在事实婚姻,他们的孩子已经8岁,因怕孩子和老人受打击没有及时办理离婚手续。李华怀疑黄峰与王毅串通欺骗李华。2、被告黄峰所借80万元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黄峰长期不回家对孩子不管不问,李华和黄峰未有任何经济往来,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全靠李华一人支撑,且家庭未有购置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李华怀疑原告没有实际出借或者被告黄峰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被告黄峰有赌博恶习,经常出境赌博,二人为此经常生气,分居多年,被告黄峰经常外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无奈,双方已经离婚,原告王毅让李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错误的。被告江涛、范伟莉、黄峰、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毅与被告江涛、黄峰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江涛、黄峰向原告借款80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被告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涛与被告范伟莉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华与被告黄峰于2015年11月5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庭审笔录等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江涛、黄峰欠原告借款80万元未还,有借款合同为据,对原告要求被告江涛、黄峰归还该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且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自2014年11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江涛与范伟莉、被告黄峰与李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要求被告范伟莉、李华共同偿还该借款本金8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李华辩称被告黄峰因为赌博欠下赌债,且二人分居多年,被告黄峰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李华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李华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加以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涛、黄峰偿还原告王毅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开封新巨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范伟莉、李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涛、黄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鹏飞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代理审判员 伦振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