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傅承华与郭杰、刘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承华,郭杰,刘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326号原告:傅承华,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郭杰,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刘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傅承华与被告郭杰、刘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傅承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傅承华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诗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