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苗建军、济南英骏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建军,济南英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161号申请人:苗建军,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济南英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泉胜科技园内泉胜物流大市场东区1号。申请人苗建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英骏物流有限公司的鲁A×××××号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苗建军以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苗建军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济南英骏物流有限公司的鲁A×××××号车辆,保全价值50000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苗建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