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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褚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褚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71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褚剑东,男,生于1969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褚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7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任行斗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