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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91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王民初字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