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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碧幼与蔡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幼,蔡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024号原告:林碧幼,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蔡美云,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林碧幼与被告蔡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林碧幼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碧幼以欲与蔡美云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碧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碧幼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乔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