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碧幼与蔡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幼,蔡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024号原告:林碧幼,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蔡美云,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林碧幼与被告蔡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林碧幼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碧幼以欲与蔡美云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碧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碧幼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乔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