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龙海根与被告龙兴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根,龙兴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293号原告龙海根,男,1989年0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龙兴佑,男,1965年05月05日出生,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海根与被告龙兴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龙海根于2017年05月0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海根承担。审 判 员 唐新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汉忠附本裁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