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南天一赛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张校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校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235号被执行人张校科,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湖南天一赛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天一赛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校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9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校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赛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天一赛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校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赛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天一赛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校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赛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天一赛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虎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