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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小丽与李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丽,李卫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025号原告:张小丽,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刘存东、张晓峰,济源市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波,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小丽与被告李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396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4日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被告李卫波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因原告将借据丢失,后被告应原告的要求于2016年10月14日给原告重新出具一张50000元借据。借款后,原告从被告银行卡中先后取款共计10400元,剩余396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李卫波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2016年10月14日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至今,被告尚欠39600元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小丽39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