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勇诉周鑫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周鑫,张昌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808号原告:郑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巴兴宇,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鑫,女,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张昌勉,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郑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0万元×6%/年÷365天×687天=2258630元,(从2015年5月21日计算到起诉之日),直至还清借款为止;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原告郑勇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如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获批准的,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直至2017年5月2日,原告郑勇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勇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勇诉被告周鑫、张昌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书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