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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被告姜永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姜永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2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599号。法定代表人:朱辉,该支行行长。被告:姜永会,女,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被告姜永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 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