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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郝广如与余群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广如,余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特9号申请人:郝广如,女,汉族,1952年8月26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余群,女,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郝广如与被申请人余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郝广如与被申请人余群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了为期限三年的《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郝广如借给余群50万元,月利率为2.4%,每月16日结息,若逾期不付,按未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余群以位于六安市东大街兴美花园B1号楼20铺、房地权证号为××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号为六安市字第30299号。2013年元月17日申请人通过银行将50万元转入被申请人余群账户。但被申请人仅付利息至2014年3月,尚欠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至今未付,为此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述事实,由于家庭情况发生了变化,所借的款项无法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余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郝广如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余群位于安徽省六安市东大街兴美花园,房地权证号为××号B1号楼20铺,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郝广如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止)。本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余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