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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与李京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军,李京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09民初3067号原告:李万军,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李京乘,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原告李万军诉被告李京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万军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