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与李京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军,李京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09民初3067号原告:李万军,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李京乘,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原告李万军诉被告李京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万军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