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0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544号原告:黄某1,男,193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2,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黄某3,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黄某4,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黄某3、黄某4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东锋人民陪审员 忻霞凤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宸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