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左洪文、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洪文,王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龙丽平,陈婧,邓红,高保兰,徐翠平,姜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2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洪文,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女,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荣,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728682-2。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擎,该分行员工。原审被告:龙丽平,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陈婧,女,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邓红,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高保兰,女,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徐翠平,女,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姜宏,男,1972年8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左洪文、王萍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原审被告龙丽平、陈婧、邓红、高保兰、徐翠平、姜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洪文、王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左洪文、王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洪文、王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1442.5元,由上诉人左洪文、王萍负担,另退回其144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李 扬代理审判员 黄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