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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林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06民初1368号 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李全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德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林某,男。 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悦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支付2010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的物业费7283元及滞纳金(至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讲机不好使;我在小区丢过两台赛车,到物业调取监控录像,物业说没有监控;当初买房子是为了小区的喷泉,但现在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同意将喷泉改成停车场了;本园区换过物业公司,但是我作为业主是不同意现在的物业公司继续管理小区的;从06年夏天我家房子就漏雨,物业一直没有给维修,维修基金到现在都没有启动,房屋漏水导致我家地板被泡,物业要赔我地板和房屋维修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沈阳市铁西区宏发国际名城小区业主,其房屋为铁西区沈辽东路47-3号1-7-1,建筑面积101.15平方米。原告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与辽宁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06年起原告为宏发国际名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选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止,物业服务标准为住宅1元/平方米/月,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被告未按约交纳2010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的物业费,原告催要无果后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以房屋质量问题抗辩,因房屋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超过质保期后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启动维修基金予以维修。故被告拖欠不交物业服务费显属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的物业费728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琦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鲲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