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利春与齐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春,齐小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000号原告张利春,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齐小福,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张利春与被告齐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利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张利春负担。审 判 员 顾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