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惟与郭园艳、王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惟,郭园艳,王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111号原告:沈惟,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何晓蓉、吕玲,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园艳,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王正平,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竺修远,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惟因与被告郭园艳、王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