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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惟与郭园艳、王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惟,郭园艳,王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111号原告:沈惟,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何晓蓉、吕玲,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园艳,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王正平,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竺修远,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惟因与被告郭园艳、王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