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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7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聊城市开发区方源建筑用品服务部与张海峰、南通德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开发区方源建筑用品服务部,张海峰,南通德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南通德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274-1号原告:聊城市开发区方源建筑用品服务部,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张古禹粮油批发市场院内。经营者:姜晓红,个体业主。被告:张海峰,男,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南通德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2号银座数码广场1-1712室。负责人:陈晓帆,经理。被告:南通德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德胜镇德胜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董振邦,总经理。原告聊城市开发区方源建筑用品服务部诉被告张海峰、南通德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南通德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开发区方源建筑用品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