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严兆群与何志、王英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兆群,何志,王英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865号申请人:严兆群,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被申请人:何志,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被申请人:王英章,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志之妻。严兆群与何志、王英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严兆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志名下坐落于天长市南河新村17号楼四单元107室房产(产权证字号:房权证天字第××号)的10万元部分进行查封。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天长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兆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志名下坐落于天长市南河新村17号楼四单元107室房产(产权证字号:房权证天字第××号)的10万元部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严兆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正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