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晓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崔晓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349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541378-1。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南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晓凤,女,生于1981年9月2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晓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