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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居民,住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曾用名:刘某),男,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3,女,居民,住沛县。上诉人刘某1与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1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某1与前妻即刘某2、刘某3母亲共育有刘某2、刘某3、刘某4三个子女,其中刘某4先天性脑瘫,无劳动能力。刘某1曾于2016年5月10日诉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要求刘某2、刘某3给付赡养费及医药费,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苏031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2、刘某3于2016年6月起每月分别给付刘某1赡养费500元并给付医疗费1280元。刘某1从2015年以来陆续门诊花费医疗费用924.33元。原审法院认为,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之美德,也是中华文化的精髓之一。子女赡养父母,父母关爱子女是现行法律规定双方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刘某1年事已高,无固定工作收入,刘某1要求刘某2、刘某3承担其医疗费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刘某1主张医疗费4500元,但仅提供924.33元医疗费票据,其余医疗费票据名称非其本人,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刘某1支出的医疗费924.33元由刘某2、刘某3各承担462元。刘某1要求刘某2、刘某3给付住院押金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刘某2、刘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给付刘某1医疗费462元。二、驳回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刘某1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于三年前因患重眼疾借钱住院手术治疗,后于2016年春节右眼突患全眼内炎,仅几小时眼球全化脓,后住院治疗,因无钱交款未愈即出院。2、其之所以用他人医疗票据,是为了节省医疗费用。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认可医疗费用有2000元,则应支持2000元,而不是一审判决的924.33元。3、其病情严重,并提交出院记录。其必须去北京或其他大医院手术才能根治,后续手术费的押金应予以支持。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刘某2答辩称:我现在没有住房没有工作,亦没有医保。原在某院做物业经理,后来刘某1去医院骂,我被辞掉。现在收入不稳定,一直在找工作,小孩上学还需要花钱。该赡养的我要尽我的责任,但是对刘某1看病我看不起。对一审判决无异议。被上诉人刘某3答辩称:我能给付赡养费,但不能满足刘某1无休止的以看病为借口要钱。刘某1到处借钱去赌石。我家支出也很大,人情礼节,伙食费用,孩子上学,老人赡养等很多。如果刘某1把我的工作弄掉了,我500元赡养费都无能为力。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之美德,也是中华文化的精髓之一。刘某1年事已高,无固定工作收入,其主张子女承担其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刘某1向法庭提交的医疗票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刘某1向法庭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显示本人名字的仅为924.33元,虽然一审中,刘某3质证该票据时粗略估计的数额要高于该数额,但对于非本人票据不认可。刘某2亦不认可非刘某1本人票据。刘某1提供的他人票据,不能证明系其医疗费用。一审法院计算显示刘某1的医疗费票据924.33元由刘某2、刘某3承担并无不当。对刘某1主张的住院押金,因尚未实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一审法院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刘某1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镜霞审判员  陆 红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