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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娅与郑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郑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808号原告李娅,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郑汉华,男,约50岁,汉族,住息县。原告李娅诉被告郑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原告李娅向本院提出诉求称:2015年5月被告借其款15000元,月息两分,并于当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以无钱为由拒还,要求判还借款15000元,并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欠条”内容为:“欠李亚15000元(壹万仟元),月息2分郑汉华2015.5.27号”。该欠条中的“李亚”与本案原告李娅姓名不符,“李亚”与原告李娅是否同一人,原告李娅没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另外,原告诉状所称的被告郑汉华无明确身份信息,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约50岁左右,住息县新汽车站北侧;息县新汽车站北侧地域广阔,居民较多,被告究竟住新汽车站北侧何处,则不清楚,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件,因而原告及被告的身份均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与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娅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无已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吕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翟林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