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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董兰友与董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兰友,董振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248号原告:董兰友,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董振国,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兰友诉被告董振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兰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兰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兰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兰友负担。审判员  冉献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