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董兰友与董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兰友,董振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248号原告:董兰友,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董振国,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兰友诉被告董振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兰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兰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兰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兰友负担。审判员 冉献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