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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仲杰、杨旭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杰,杨旭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35号公诉机关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仲杰,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旭,曾用名杨承直,男,生于1968年7月25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仲杰、杨旭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仲杰、杨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被告人张仲杰邀约在广东省务工的被告人杨旭帮忙其从事六合彩赌博代理活动,经二人商定,由张仲杰负责在阆中市组织赌客选号并收取赌资,杨旭负责将张仲杰收取的赌资交给广东的地下六合彩庄家下注。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仲杰将其收取的参赌人员赌资513500元陆续通过银行转账至杨旭个人的银行账户,再由杨旭将赌资交由广东坐庄的上家下注。经查明,被告人张仲杰按照赌资总额的2%至10%不等的比例予以抽成,非法获利12000余元,被告人杨旭按照张仲杰向其转账赌资金额的1%予以抽成,非法获利4000余元。2、2016年5月,在广东省务工的阆中籍人员胡某在被告人张仲杰的请求下,应允帮其在广东省的六合彩庄家下注。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仲杰邀约、安排参赌人员到阆中市指定茶楼聚众买号下注,并将其收取的参赌人员下注的赌资426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胡某个人账户,再由胡某将赌资转至坐庄的上家下注。经查明,被告人张仲杰向胡某转账赌资共计42600元,并按照赌资总额的10%的比例抽成,非法获利4000余元。同时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张仲杰在阆中市阆水西路丽水金沙茶楼被民警抓获归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旭主动到阆中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仲杰、杨旭均退缴了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胡某、陈某、张某1、张某2、王某、杨某、张某3、魏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退缴赃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仲杰以营利为目的,两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6万元,被告人杨旭明知张仲杰系从事聚众赌博非法营利,仍为其提供帮助,将张仲杰收取的513500元赌资,交至广东省地下六合彩庄家下注,非法获利4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张仲杰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进行赌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旭受张仲杰的邀约帮助其将收取的赌资下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旭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仲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张仲杰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杨旭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仲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杨旭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胥潇文人民陪审员  李大泉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侯苏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