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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兆国,侯玉凤,李秀亮,李淑芳,崔振勇,庞银玲,齐世峰,李玉荣,段吉新,郑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兆国,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侯玉凤,女,汉族,1973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秀亮,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淑芳,女,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崔振勇,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庞银玲,女,汉族,1983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齐世峰,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玉荣,女,汉族,1965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段吉新,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郑贵兰,女,汉族,1957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庞银玲银行存款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